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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是,尽管控烟条例本身并没有侵害烟民的选择权,但是却存在两个问题,事实上带来了对烟民选择权的影响,也是控烟工作的矛盾所在。
我们讲选择权,必须是建立在不伤害他人利益、不妨碍公共利益的基础上的。当烟民的选择权与公民的健康权(不仅仅是非烟民,也包括烟民自身健康在内)、公共环境的维护产生冲突的时候,采取措施进行限制并不是侵害。所谓自由,是有范围的自由,不是无限的自由;所谓选择,也是有范围的选择,而不是无限的选择。不以规矩不成方圆,说的就是这个道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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